法制網記者 陳東升
今天下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路虎300萬元索賠案作出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改判新力虎公司賠償黃某35萬元,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5年,黃某購買路虎越野車后與汽車銷售公司發(fā)生糾紛。2015年8月10日,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原審被告溫州新力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原審原告黃某進行“退一賠三”,即黃某不但可以退掉價值104.8萬元的路虎越野車,而且還可以獲得三倍的購車款,共計314萬元的賠償。一審判決之后,此案一時轟動全國。溫州新力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溫州市中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分別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4日至新力虎公司以及臺州國鴻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勘驗及現(xiàn)場演示,并向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發(fā)函,咨詢相關專業(yè)意見。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黃某與新力虎公司簽訂《溫州新力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買賣合同》,約定:由黃某向新力虎公司購買路虎攬勝運動版產地為英國的越野汽車一輛,車輛銷售價格為1048000元;在該合同的使用說明一欄還特別注明,該合同所稱汽車是指由汽車銷售企業(yè)出售的新車。2015年4月1日,黃某向新力虎公司支付全額車款,新力虎公司也于當日向黃某交付了發(fā)動機號為15012203221306PS、車輛識別代號為SALWA2VF4FA518575的攬勝運動2995CC越野車。同日,黃某繳納機動車輛綜合險保險費23564.9元,交強險保險費950元,車船稅1125元。2015年4月27日,黃某繳納車輛購置稅89572.65元,并在麗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了車輛登記,車輛登記號牌為浙K97688。在涉案車輛銷售前,新力虎公司對其變速箱控制模塊進行了更換,但新力虎公司未向黃某告知上述情況,黃某認為新力虎公司的行為屬銷售欺詐。新力虎公司自認2015年3月25日啟動PDI程序,2015年3月29日發(fā)現(xiàn)排擋桿破裂,并于2015年4月1日更換了變速箱控制模塊的事實。在現(xiàn)場堪驗過程中,登錄了路虎DMS系統(tǒng)(經銷商管理系統(tǒng))以及DDW系統(tǒng)(直接經銷商保修系統(tǒng)),并現(xiàn)場打印了DDW系統(tǒng)的直接經銷商保修—索賠明細的英文頁面,其中載明了排擋桿破裂,申請變速箱控制模塊等事實。經新力虎公司現(xiàn)場演示,與涉案車輛同種型號的路虎汽車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需要將排擋桿周邊面板、線束等部件予以拆除重裝。
溫州市中院綜合考量涉案車輛的車價、新力虎公司侵犯黃某知情權的內容以及對黃某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新力虎公司賠償黃某35萬元;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制網溫州(浙江)3月1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