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感情不和了,訴訟到法庭要求離婚很平常見,可近日丹鳳縣庾嶺法庭處理的一起案件,卻讓辦案法官苦笑不得。當事人把結婚協(xié)議時簽訂的一紙“招書”看做結婚證要求離婚;同時對于根據“招書”男方向女方繳納1萬元押金,雙方也互不相讓。
手拿一紅紙“招書”來法院離婚
6月16日,丹鳳縣庾嶺鎮(zhèn)黃坪村56歲的祝榮(化名)手拿一紅紙“招書”來庾嶺法庭要求與“丈夫”席朋(48歲,化名)離婚。經辦案法官詢問,祝榮與席朋屬于半路夫妻,2009年席朋入贅祝榮家時,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席朋向祝榮交納1萬元押金后,雙方開始在一起生活。法官遂向祝榮指出,他們之間協(xié)議的”招書“并不能代表結婚證書,雙方僅僅只是一種同居關系。隨后,祝榮要求法庭以同居糾紛給予立案,并要求席朋離開她家。
沒有關于“入贅”的法律規(guī)定
法庭立案后經審理認為,目前我國沒有“入贅”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寫“招書”習俗也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相悖,其協(xié)議內容在法律層面往往也不被認可,故該“招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祝榮與被告席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屬同居關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故席朋所交1萬元押金祝榮應予返還。隨后,經法院調解,祝榮退還席朋1萬元押金,席朋自愿帶上自身衣物回原籍生活。(白鵬飛 彭家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