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上午10時,庭審開始。林森浩身穿父親此前委托律師帶給他的黑色馬甲出庭。新民晚報新民網(wǎng)記者蕭君瑋 攝
圖說:此次庭審受到國內(nèi)眾多媒體關(guān)注,圖為記者媒體通過屏幕觀看庭審過程。新民晚報新民網(wǎng)記者蕭君瑋攝
12月8日,備受關(guān)注的“復(fù)旦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上午10時,庭審正式開始。原審被告人林森浩身穿黑色馬甲出庭,這應(yīng)該是林父此前委托律師帶給兒子的衣服。
法庭首先宣讀一審判決書。隨后林森浩口述了上訴理由。他表示,首先,他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其次,他要對案件的相關(guān)事實做一些澄清。
林森浩表示,自己并沒有殺人的動機,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硝胺試劑的動機,是3月30日晚上,聽說黃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個整人的方法——等人睡著的時候,把腳泡在熱水里,會尿褲子。聽到這個后,因平時和黃洋時常也會開玩笑,會走到對方身后“嚇?!睂Ψ剑杂辛苏说哪铑^,但只是“一閃而過”。
澄清的事實包括:他對投毒后的飲水機中的液體進行了一定的稀釋:“做完這個事以后,我把飲水機的凹槽揭開,看到里面的水比較黃,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兩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從四樓盥洗室接水倒入飲水機,大概兩次?!?/p>
林森浩在上訴狀中也表示,判決書上認(rèn)定“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的事實錯誤。實質(zhì)上上訴人只是出于“愚人節(jié)”捉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
其次,被害人飲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劑量多少、能否直接導(dǎo)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因此,上訴人沒有殺害被害人黃洋的故意,被害人黃洋所飲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劑量能否直接導(dǎo)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不清,認(rèn)定上訴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認(rèn)定錯誤。(新民晚報新民網(wǎng)記者 胡彥珣 李欣 蕭君瑋 蔡黃浩 李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