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學員在教練指導學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對方撞成十級傷殘。近日,五蓮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調解由駕校及駕校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擔責七成,對原告賠償十萬余元。
2014年7月的一天,五蓮縣某駕校學員劉強在教練員邱明(均系化名)的指導下,駕駛“魯L****學”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一十字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南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雙下肢和頭部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員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后,李某訴至五蓮縣法院,請求駕校及“魯L****學”轎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0萬余元。
去年11月,經五蓮縣法院主持調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7.8萬余元,駕校賠償李某2.7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狈ü俳榻B,因此,本案中雖然駕車人是劉強,但交警大隊出具了由教練員邱明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對于駕校與保險公司訂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學員在駕車上路練習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說,劉強在教練員邱明指導下上路練習駕駛被保險車輛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而對交強險外損失,應由駕校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邱明系某駕校的教練員,因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應由某駕校對李某交強險外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記者 王???通訊員 鄭淑梅 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