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9日電 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原審被告人劉吉強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生效裁判,改判劉吉強無罪。
1998年2月14日18時許,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區(qū)內(nèi)發(fā)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為郭某某,頭、面部有刀傷,頸部有勒痕,現(xiàn)場有明顯被水沖過的痕跡。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案發(fā)當天傳呼過郭某某的劉吉強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訴。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吉強不服,提出上訴,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吉強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劉吉強及其親屬提出申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依職權決定對本案再審。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吉強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吉林省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劉吉強殺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檢、辯雙方請求撤銷原裁判,宣告劉吉強無罪的意見成立,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撤銷原判、改判劉吉強無罪。宣判后,劉吉強被當庭釋放。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告知劉吉強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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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重審1998年劉吉強故意殺人疑案,檢方和辯護律師一致認為應改判劉吉強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沒有人證物證,唯一的定罪依據(jù)是劉吉強的口供。據(jù)悉,在這次庭審中,檢辯雙方達成一致,口供作為非法證據(jù)被排除,沒有作為起訴證據(jù)。本次庭審沒有當庭宣判。
52歲劉吉強頭發(fā)掉光
昨天的庭審地點在吉林市中院。北青報記者獲悉,庭審持續(xù)了一個多小時,參加旁聽的除了劉吉強的家屬,還有本案原辦案單位的工作人員。
上午9時許,審判長宣布開庭后,穿著便裝的劉吉強走進法庭,審判長讓法警解除他的手銬。劉吉強今年52歲,和18年前照片上的相貌差別很大,18年前他是個英俊的青年,如今頭發(fā)已幾乎掉光,僅后腦勺還有少許頭發(fā)。>>詳細